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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日期: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