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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70號原 告 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霈家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被 告 高雄市立瑞豐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江政福訴訟代理人 白小芬

陳正男律師受告 知 人 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忠宗受告 知 人 郭俊沛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附件:

一、原告應說明:

㈠、原告是否有收受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11年4月6日聯地(專)字第1110406003號函及其附件(即第23次專業技術協調會議記錄)?如有,何時收受?

㈡、原告是否有收受召開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19日召開會議之通知?如有,何時收受?

二、被告應說明: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掛號郵寄111年4月6日聯地(專)字第1110406003號函送第23次專業技術協調會議記錄,表明回執遺失,請向郵局申請補發或調取相關送達紀錄。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