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91號原 告 吳黃英淑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張正億律師李玉雯律師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來富訴訟代理人 李崇惟 李政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文書偽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裁判案由:確認文書偽造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