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94號上 訴 人 謝佳宸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出資額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而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