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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臨 時管 理 人 李俊賢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賢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9,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