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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上 訴 人 陳文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奕男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