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上 訴 人 陳文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奕男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