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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敏華被上 訴 人即被 告 邱煌碧

林德泉陳慧瑜蔡瑩賞賴昱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

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1,122元(即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核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裁判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