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敏華被上 訴 人即被 告 邱煌碧
林德泉陳慧瑜蔡瑩賞賴昱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
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1,122元(即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核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