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27號原 告 詹佩如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複 代理 人 黃柔雯律師被 告 辛秋麗
吳英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27號原 告 詹佩如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複 代理 人 黃柔雯律師被 告 辛秋麗
吳英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