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錦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其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