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家福
顏廷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耀鈺、謝倩文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3,84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