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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耀鈺

謝倩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福、顏廷宇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