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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1號原 告 簡光惠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若馨律師被 告 洪世忠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移轉登記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伍仟貳佰柒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後,另行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34萬2,790元(見本院卷第34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68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5萬9,410元,尚應補繳10萬5,270元(計算式:164,680元-59,410=105,2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擴張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