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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3號原 告 陳裕修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複 代理人 呂文文律師被 告 陳泱錞參加訴訟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莊心雅參加訴訟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