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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王振碩被 告 陳雅惠

陳馬梅蘭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怡被 告 陳秋萍

蕭青松即蕭陳雅玲之繼承人

蕭紫淇即蕭陳雅玲之繼承人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附件(原告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原告對於被告似有抗辯陳雅惠借款債權業已罹於時效之意(審訴字卷第219頁)有無意見?自該借款債權成立至今,有無時效中斷之事由發生?舉證為何?

裁判日期: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