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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 加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品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8萬8,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運費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