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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3號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 理 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紹恩(原名洪閔恩)、洪富祥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為輔助原告而聲請訴訟參加,惟聲請訴訟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