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反訴原告原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545元,嗣反訴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請求金額為1,752,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反訴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810元後,尚應補繳9,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