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訴訟代理人 陸詩薇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3,090元(本訴2,451,273元+反訴1,431,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