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76號上 訴 人 潔和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被上訴人 英鎮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藝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受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補正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