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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 告 朱建銘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被 告 朱志強(即林陳治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洪鐶珍律師被 告 朱道昭

朱慶雲陳正治許珀豐朱景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朱致賢被 告 朱曼俐

朱英毅

梁朱若仙

朱美珍朱雯君朱乃迪

朱淑媛朱偉然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朱偉成 住○○市○鎮區鎮○○街00號 被

告 杜學顏 住○○市○○區○○○街00巷00號朱迺哲 住○○市○○區○○路000號

朱淑真

朱子福朱德蘭(即朱迺輝之承受訴訟人)

朱薛月治

朱展逸黃惠美李有培

張簡秀媛

朱子榮(即朱迺勲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娟(即朱美綉之承受訴訟人)

朱子慶(即朱迺檡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李有培應就被繼承人朱美謹所遺坐落高雄市○鎮區○○段○○○地號土地如附表一「分割前」之「權利範圍」欄編號二十五所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張簡秀媛應就被繼承人朱迺欣所遺坐落高雄市○鎮區○○段○○○地號土地如附表一「分割前」之「權利範圍」欄編號二十八所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地號土地,應依如附圖所示劃分為A至E區域,並由原告取得如附圖編號B及D區域、被告朱慶雲取得如附圖編號A區域、被告朱景煌取得如附圖編號C區域、被告朱志強取得如附圖E區域;另被告朱慶雲、朱景煌應按如附表四所示金額補償予其他共有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分割前」之「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原告起訴時未列明被告「朱李百愛之全體繼承人」、「朱美謹之全體繼承人」,嗣已補正朱李百愛之繼承人朱曜蓮、朱子福、朱美琇、朱迺輝、朱迺檡、李有培、朱美珍、杜學顏、朱子壽、朱子賜、朱文秀、朱文君、朱品叡、朱家萱為被告;又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朱美謹、朱迺欣於起訴前業已死亡,其2 人繼承人依序為李有培、張簡秀媛,故另追加李有培、張簡秀媛為被告,有原告提出之民國111 年5 月6 日民事陳報㈡狀、朱李百愛之繼承人名冊暨繼承系統表、朱李百愛暨朱美謹之繼承人除戶謄本暨戶籍謄本、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戶籍謄本、朱迺欣之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暨戶籍謄本、11

1 年5 月6 日民事更正聲明暨追加被告狀、朱迺欣之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見本院雄司調卷一第127 、第135 至244 、第251 至252 、第273 至275 頁,本院審訴卷第435 至439頁)。又本件被告朱迺勲、朱迺檡、朱美綉、林陳治、朱迺輝於起訴後,依序於111 年9 月28日、112 年2 月8 日、11

2 年3 月2 日、112 年9 月6 日、113 年5 月24 日死亡,朱迺勲之繼承人為朱黃銀菊、朱子偉、朱宥樺、朱子榮,朱迺檡之繼承人為石金來、朱子祿、朱子慶、朱芳慧,朱美綉之繼承人為王麗娟,林陳治之繼承人為朱志強,朱迺輝之繼承人為朱德蘭,業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85 至194 、427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09至136、379 、407 至418 頁;本院訴字卷四第37至45頁)。此外,朱曜蓮、朱子壽、朱子賜、朱文秀、朱文君、朱品叡、朱家萱、朱滄仁、朱德蓮、朱迺松、石金來、朱子祿、朱芳慧已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故原告於112年1 月13日民事撤回部分被告狀撤回對朱曜蓮、朱子壽、朱子賜、朱文秀、朱文君、朱品叡、朱家萱之起訴(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41 至143頁);於112 年11月16日民事更正聲明㈣暨撤回被告狀撤回對朱滄仁、朱德蓮之起訴(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79 頁);於115 年1 月8 日民事更正聲明㈥暨撤回被告狀撤回對朱迺松之起訴(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7頁);於11

5 年3 月18日民事更正聲明㈦暨撤回被告狀撤回對石金來、朱子祿、朱芳慧之起訴(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93 頁)。上述關於承受訴訟部分,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及第176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其餘則為被告之補正、追加及撤回,併予敘明。

二、被告朱道昭、陳正治、許珀豐、朱曼俐、朱英毅、梁朱若仙、朱美珍、朱雯君、朱迺哲、朱淑真、朱子福、朱德蘭、朱薛月治、朱展逸、黃惠美、李有培、張簡秀媛、朱子榮、王麗娟、朱子慶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鎮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及按應有部分換算土地面積如附表一「分割前」欄位所示,而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系爭土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不能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 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又系爭土地上有原告與部分被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考量系爭土地日後整體規劃利用及保留地上物之原則,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換算成面積後,爰主張分割方案如附圖及附表一「分割後」欄位所示,由原告、朱慶雲、朱景煌、朱志強各自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B及D、A、C、E;其次,原告所提分割方案有部分共有人之實際占用面積大於或小於其應有部分總和之面積,或有共有人因持分面積過小而不予分配土地之情形而有找補之必要,故各分割後土地標示區塊找補金額以附表二「應受補償額」欄為補償,各共有人應給付額、應受補償額則如附表三「補償金額彙總」欄所示,各共有人找補金額配賦表則如附表四所示。又被告李有培、張簡秀媛就渠等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朱美謹、朱迺欣之應有都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同時一併請求李有培、張簡秀媛辦理繼承登記。為此,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第759 條等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李有培應就被繼承人朱美謹對系爭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7780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㈡張簡秀媛應就被繼承人朱迺欣對系爭土地權利範圍771375分之6945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㈢請准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分割,分割方法按附圖及附表一「分割後」欄所示;㈣朱慶雲、朱景煌應分別按附表四所示金額補償其他共有人。

二、被告抗辯:㈠陳正治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提出112

年11月16日民事陳述意見狀以: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61 頁)。

㈡朱偉成、朱偉然、朱淑媛以:同意原告所提出之方案及鑑價

報告採取之乙方案(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65 頁),不同意朱景煌提出之分割方案,亦不同意朱慶雲主張以公告現值補償之意見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79 至280 頁)。㈢朱景煌以:伊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64

、261 、278 頁),請求除原告、朱慶雲、朱景煌以外之人維持共有,其餘未到庭之被告亦均維持共有,由有建物之被告補償;本件如照原告之分割方案,伊無法負擔找補金額,伊願意把地賣給原告,雖然C地和B地價格一樣,但C地南邊建物不是伊所有,到時拆屋還地也是伊需處理,把B地畫在伊建物下,到時候又要告伊拆屋還地,伊也希望伊之建物在所分得之土地上,後面那塊地好像沒有臨路,到最後沒有辦法通行,所以才會希望維持共有等語。

㈣朱志強以:伊無意願繼續維持共有,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分割

方案及鑑價報告採取乙方案無意見(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64、286 頁);若按朱景煌之分割方案繼續維持共有,會呈現使分於該區域之共有人可以對C區域上之建物主張不當得利或請求拆屋還地,C區域之主張亦無法達到朱景煌認為其分得C區域且其建物可繼續保持土地上而不會遭其他共有人請求拆除或補償之目的,難認此部分是有利於其他共有人,故朱景煌之分割方案並非妥適。又伊之應有部分既足以支持伊建物分得範圍,伊無找補其他共有人之意願及必要,僅同意依鑑定之結論,即原告115 年1 月8 日民事更正聲明㈥狀所載,由朱慶雲、朱景煌二人找補予伊等語。

㈤朱乃迪、杜學顏以:不同意朱景煌之方案,同意原告所提出

之乙方案(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79 頁),另亦反對朱慶雲主張以公告現值補償之意見等語。㈥朱慶雲以:不同意原告所提之方案(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64

頁),補償金額過高,伊沒有能力負擔,願以公告現值補償,公告現值為政府所規定,可由持分人雙方達成補償共識等語。

㈦王麗娟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到庭陳

述則以:對於原告112 年8 月11日之分割方案無意見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71 頁)。㈧朱淑真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到庭陳

述則以:伊想要賣掉伊之持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315頁)。

㈨朱道昭、許珀豐、朱曼俐、朱英毅、梁朱若仙、朱美珍、朱

雯君、朱迺哲、朱子福、朱德蘭、朱薛月治、朱展逸、黃惠美、李有培、張簡秀媛、朱子榮、朱子慶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或兼採原物分配及變價分配,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共有人之繼承人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觀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朱迺欣之除戶謄本暨張簡秀媛戶籍

謄本、朱迺欣繼承系統表、朱李百愛暨朱美謹之繼承系統表(見本院雄司調卷一第241、243 、275 頁,本院審訴卷第435至439頁,本院訴字卷四第247 至254 頁),可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分割前」之「權利範圍」欄所示;另因朱美謹於106 年8 月12日死亡、朱迺欣於

106 年1 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李有培、張簡秀媛,則依繼承之法律關係,朱美謹、朱迺欣所遺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即由李有培、張簡秀媛繼承而取得所有權,揆諸前揭說明,為求訴訟經濟,自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死亡之共有人朱美謹、朱迺欣之繼承人李有培、張簡秀媛就被繼承人朱美謹、朱迺欣所遺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其2 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系爭土地,是本件原告請求李有培、張簡秀媛應就被繼承人朱美謹、朱迺欣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洵屬有據。

㈢又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協議之

情事,業據原告陳明在卷,復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111 年7 月6 日高市地鎮○○○00000000000 號函稱:系爭土地為都市計畫內土地,無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倘系爭土地有申請建築執照抑或為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後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須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管制等語在卷(見本院審訴卷第379 頁),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111 年7 月1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136801000號函稱:系爭土地查無申請建築紀錄,無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限制等語在卷(見本院審訴卷第387 頁),被告就上開事實或不爭執,或未提出任何異議及陳述;而兩造對系爭土地之具體分割事宜既未能達成協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亦屬有據。

㈣再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

,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法院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本有自由裁量之權限,惟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使用現況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益等情事,為適當之分配,且以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其判斷基準。經查:

⒈系爭土地上目前有數棟建物坐落其上,本院現場履勘後依系

爭土地上之建物暨實際使用狀況劃分為A至E等區域,即如附圖所示,而系爭土地既有建物坐落其上,且建物仍有占有使用之事實,若採原物分割,再參酌本件共有人多達29位暨持有比例各不相同,將使土地分割過於破碎,並可能導致分割後土地與建物所有權錯置、建物基地遭分屬他人、後續拆屋還地或占有使用爭議增加,非但不利土地日後整體規劃利用,亦難謂符合共有物分割消滅共有關係、促進物之有效利用之制度目的,況共有人間多數並無親屬關係或信任基礎,如兩造仍維持共有系爭土地而以原物分割方式予以分配,實非對全體共有人最有利益之結果。而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亦即分別按上開區域進行分割,由原告取得如附圖編號B及D區域、朱慶雲取得如附圖編號A區域、朱景煌取得如附圖編號C區域、朱志強取得如附圖E區域,再由取得土地之共有人以價金補償未受原物分配或分得價值不足之其他共有人,業已考量系爭土地上既有建物分布、各建物所有人使用現況、分割後土地完整性及日後規劃利用可能性,使各建物不致因系爭土地之分割而需拆除,影響利用價值、經濟效益,亦符合各共有人之利益(業已讓有建物所有權之共有人優先取得其各自之部分),較能兼顧現況安定、房地權屬合一、土地經濟效用及共有人間之實質公平,應屬適當。

⒉又關於價金補償數額部分,則經本院委由財團法人高雄市不

動產估價師公會進行鑑價,經該公會於114 年9 月18日以(

114 )高市估師士字第523 號函覆本院並檢附元一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見本院訴字卷三第367 頁及併於卷外之之報告書,下稱系爭估價報告),系爭估價報告提出甲、乙方案,原告、朱偉成、朱偉然、朱淑媛、朱志強、朱乃迪、杜學顏均同意採取乙方案,陳正治、王麗娟依其2 人先前陳述則係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朱慶雲、朱景煌則不同意該方案。惟觀之系爭報告所載,甲方案係不考慮地上物對系爭土地價格之影響,以複丈成果圖為基礎,就系爭土地依個別條件差異進行分析調整,推估其合理價格,不考慮分割後土地與勘估標的範圍外之鄰地是否合併使用等因素,而乙方案則係在各勘估標的均考慮地上建物坐落及原告提供其建物之土地使用範圍下,所求得分割後之各宗土地單價;因此,審酌本件分割方案係在保留地上建物、按建物坐落即使用範圍劃分土地為主要基礎,在估算分割後土地價值時,也應採取與該分割方案一致之評價前提,若一方面以建物現況作為分割理由,另一方面在找補估價時完全排除建物坐落及使用範圍對土地利用價值之影響,評價基礎即有前後不一致之虞,甲方案係以本次勘估標的僅為土地為由,不考慮地上物對土地價格之影響,乙方案並非把建物本身價值納入估價,而係仍以土地為估價標的,只是在評估分割後各宗土地價值時,考量各勘估標的上建物坐落及建物土地使用範圍對分割後宗地價格所生影響,且係基於同一條件、同一評估方式就各宗土地分別推估分割後單價,二者相較,乙方案較能反映本件所採分割方法下,各分割後土地之實際使用條件及客觀交換價值,亦較能避免分割方法與補償估價基礎相互歧異;況原告及多數被告均表示贊同採乙方案作為補償計算基礎,雖共有人意見並非當然拘束本院,惟乙方案既未將非屬分割標的之建物價值併入土地估價,僅係將建物坐落、使用範圍及其對分割後土地利用價值之影響作為土地個別條件之一予以考量,且對各分割區域均採同一評價方法,尚難認有偏袒特定共有人或使未受原物分配之共有人受不利益之情形,相較之下,甲方案完全排除地上建物及其使用範圍對分割後土地價值之影響,與本件分割方案係以保留建物、使建物所有人取得其建物基地為核心考量之基礎未盡一致,自不宜採為補償計算依據。從而,本件綜合上開情狀暨考量系爭土地整體利用、系爭估價報告所採方案內容後,認採取原告提出之上開分割方案,亦即由原告取得如附圖編號B及D區域、朱慶雲取得如附圖編號A區域、朱景煌取得如附圖編號C區域、朱志強取得如附圖E區域,再由取得土地之共有人以價金補償其他共有人,補償方案則採取系爭估價報告中之乙方案,即如附表二至三所示,彙整應給付、應受補償金額後,則如附表四各共有人找補金額配賦表所載,由朱慶雲、朱景煌按如附表四所示金額補償予其他共有人,應屬適當公平。

⒊至朱景煌、朱慶雲雖以前詞置辯,並表示不同意原告之分割

方案云云。然而,共有物分割制度之目的,在於使共有關係歸於消滅,俾各共有人得就其分得部分單獨支配、利用及處分,民法第824 條第4 項所稱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係以有共有人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為前提,並非使個別共有人得僅因自身資力或補償無法負擔,即要求其他共有人繼續忍受共有狀態,朱景煌所提方案主要係為減輕其個人找補金額,並未能說明除建物基地外之其餘土地有何基於通行、排水、共同設施、土地完整利用或全體共有人利益而必須維持共有之客觀必要,況本件共有人多達29位,如仍使其餘土地繼續共有,勢將增加日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開發之協調成本,並使共有紛爭延續,反與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制度目的相違,亦與分割共有物之規定不符。又朱景煌另抗辯C區域南邊建物非其所有,到時要由其處理拆屋還地事宜云云,然本件訴訟標的為系爭土地之分割,土地上建物並非本件分割共有物之標的,地上建物所有權歸屬、占有使用基地有無合法權源,及分割後土地所有人得否請求拆除、返還土地或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屬土地所有人與建物所有人間之基地使用法律關係,尚非本件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所應一併終局判斷之事項,而本件所以將C區域分歸朱景煌取得,並非單以該區域內全部建物均屬朱景煌所有為前提,而係審酌朱景煌於該區域內確有建物坐落,且該區域土地在地形、面積、通行及利用關係上具有整體性,若僅因該區域內部分建物非其所有,即再依各該建物所有權或占用範圍細分土地,將使C區域土地可能喪失臨路條件而成為袋地或面積零碎、難以獨立利用,致分割後土地利用價值明顯減損並增加日後通行、管理及處分上之困難,此顯與裁判分割共有物應兼顧土地完整性、分割後可利用性及土地經濟效用之要求不符,是朱景煌上開分割方案,尚難採取。另朱慶雲雖抗辯找補金額應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惟共有物分割中之金錢補償,係為調整各共有人因原物分配所生之價值差額,使未受分配或分得價值不足之共有人,取得與其應有部分相當之經濟利益,是補償金額原則上應以分割時共有物之客觀交換價值即市場價值為準,並得參酌不動產估價報告、實價登錄資料、土地位置、使用分區、臨路條件、形狀、面積及最有效使用狀態等因素綜合判斷;而公告土地現值固非全無參考價值,然其性質主要係行政機關基於地價行政及稅捐目的所為評定,未必能充分反映個案土地於分割時之實際交易價值,自不得逕以之作為找補金額之唯一或決定性基準,故朱慶雲之抗辯有將公告現值與共有物分割補償所應斟酌之客觀價值混淆之嫌,亦難採認。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繼承之法律關係、民法第823 條、第824條規定等規定,訴請李有培應就被繼承人朱美謹所遺對系爭土地如附表一「分割前」之「權利範圍」欄編號25所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張簡秀媛應就被繼承人朱迺欣所遺對系爭土地如附表一「分割前」之「權利範圍」欄編號28所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暨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均為有理由,爰審酌共有人之意願及公平性、系爭土地上建物使用現況及整體使用利益,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分割方法。

五、按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因分割系爭土地無法達成協議而涉訟,但各自所為之行為均為維護自身權益,茲審酌本件訴訟之性質,認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分割前」之「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負擔,較為適當,爰一併宣示如主文第4 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丘辰附表一:分割前後各共有人持分面積對照表編號 分割前 分割後 面積增減(m) 謄本共有人 (陳報狀共有人) 權利範圍 持分面積(m) 分得位置土地標示 分得位置面積(m) 權利範圍 分得位置持有面積(m) 1 朱建銘 00000000/00000000 159.58 B 109.00 1/1 109.00 -3.58 D 47.00 1/1 47.00 2 朱慶雲 0000000/00000000 29.13 A 57.00 1/1 57.00 27.87 3 朱景煌 76132/617100 47.87 C 167.00 1/1 167.00 119.13 4 朱志強 9/200 17.46 E 8.00 1/1 8.00 -9.46 5 朱道昭 6945/617100 4.37 未分配 0.00 -4.37 6 陳正治 18400/617100 11.57 未分配 0.00 -11.57 7 許珀豐 1/200 1.94 未分配 0.00 -1.94 8 朱子榮 4630/617100 2.91 未分配 0.00 -2.91 9 朱子榮 4630/617100 2.91 未分配 0.00 -2.91 10 朱曼俐 4630/617100 2.91 未分配 0.00 -2.91 11 朱英毅 926/51425 6.99 未分配 0.00 -6.99 12 梁朱若仙 6945/617100 4.37 未分配 0.00 -4.37 13 朱迺哲 6945/771375 3.49 未分配 0.00 -3.49 14 朱淑真 6945/771375 3.49 未分配 0.00 -3.49 15 朱雯君 4630/617100 2.91 未分配 0.00 -2.91 16 朱乃廸 552/18513 11.57 未分配 0.00 -11.57 17 朱偉然 730996/00000000 4.60 未分配 0.00 -4.60 18 朱偉成 730996/00000000 4.60 未分配 0.00 -4.60 19 朱淑嫂 730996/00000000 4.60 未分配 0.00 -4.60 20 朱薛月治 23003/246840 36.16 未分配 0.00 -36.16 21 朱展逸 4630/617100 2.91 未分配 0.00 -2.91 22 黃惠美 4630/617100 2.91 未分配 0.00 -2.91 23 朱子福 27780/0000000 2.18 未分配 0.00 -2.18 24 朱德蘭 27780/0000000 2.18 未分配 0.00 -2.18 25 李有培 27780/0000000 2.18 未分配 0.00 -2.18 26 朱美珍 27780/0000000 2.18 未分配 0.00 -2.18 27 杜學顏 27780/0000000 2.18 未分配 0.00 -2.18 28 張簡秀媛 6945/771375 3.49 未分配 0.00 -3.49 29 王麗娟 27780/0000000 2.18 未分配 0.00 -2.18 30 朱子慶 27780/0000000 2.18 未分配 0.00 -2.18 合計 388.00 合計 388.00 0.00附表二:方案乙共有物分割後各宗地之應給付額、應受補償額一覽表(估價卷P31-39)《方案乙》 分割後土地標示 土地總價 謄本共有人 (陳報狀共有人) 共有物分割前權利範圍 共有物分割前權利價值 共有物分割後權利範圍 共有物分割後權利價值 應給付額(元) 應受補償額(元) A 7,467,000 朱建銘 00000000/00000000 3,071,012 未分配 0 - 3,071,012 朱慶雲 0000000/00000000 560,460 1/1 7,467,000 6,906,540 - 朱景煌 76132/617100 921,208 未分配 0 - 921,208 朱志強(林陳治) 9/200 336,015 未分配 0 - 336,015 朱道昭 6945/617100 84,035 未分配 0 - 84,035 陳正治 18400/617100 222,642 未分配 0 - 222,642 許珀豐 1/200 37,335 未分配 0 - 37,335 朱子榮(朱迺松) 4630/617100 56,024 未分配 0 - 56,024 朱子榮 4630/617100 56,024 未分配 0 - 56,024 朱曼俐 4630/617100 56,024 未分配 0 - 56,024 朱英毅 926/51425 134,456 未分配 0 - 134,456 梁朱若仙 6945/617100 84,036 未分配 0 - 84,036 朱迺哲 6945/771375 67,228 未分配 0 - 67,228 朱淑真 6945/771375 67,228 未分配 0 - 67,228 朱雯君 4630/617100 56,024 未分配 0 - 56,024 朱乃廸 552/18513 222,642 未分配 0 - 222,642 朱偉然 730996/00000000 88,452 未分配 0 - 88,452 朱偉成 730996/00000000 88,452 未分配 0 - 88,452 朱淑嫒 730996/00000000 88,452 未分配 0 - 88,452 朱薛月治 23003/246840 695,849 未分配 0 - 695,849 朱展逸 4630/617100 56,024 未分配 0 - 56,024 黃惠美 4630/617100 56,024 未分配 0 - 56,024 朱子福 27780/0000000 42,018 未分配 0 - 42,018 朱德蘭(朱迺輝) 27780/0000000 42,018 未分配 0 - 42,018 李有培(朱美謹) 27780/0000000 42,018 未分配 0 - 42,018 朱美珍 27780/0000000 42,018 未分配 0 - 42,018 杜學顏 27780/0000000 42,018 未分配 0 - 42,018 張簡秀媛(朱迺欣) 6945/771375 67,228 未分配 0 - 67,228 王麗娟(朱美綉) 27780/0000000 42,018 未分配 0 - 42,018 朱子慶(朱廼檡) 27780/0000000 42,018 未分配 0 - 42,018 合計 7,467,000 7,467,000 6,906,540 6,906,540《方案乙》 分割後土地標示 土地總價 謄本共有人(陳報狀共有人) 共有物分割前權利範圍 共有物分割前權利價值 共有物分割後權利範圍 共有物分割後權利價值 應給付額(元) 應受補償額(元) B 14,061,000 朱建銘 00000000/00000000 5,782,979 1/1 14,061,000 8,278,021 - 朱慶雲 0000000/00000000 1,055,396 未分配 0 - 1,055,396 朱景煌 76132/617100 1,734,715 未分配 0 - 1,734,715 朱志強(林陳治) 9/200 632,745 未分配 0 - 632,745 朱道昭 6945/617100 158,247 未分配 0 - 158,247 陳正治 18400/617100 419,255 未分配 0 - 419,255 許珀豐 1/200 70,305 未分配 0 - 70,305 朱子榮(朱迺松) 4630/617100 105,497 未分配 0 - 105,497 朱子榮 4630/617100 105,497 未分配 0 - 105,497 朱曼俐 4630/617100 105,497 未分配 0 - 105,497 朱英毅 926/51425 253,194 未分配 0 - 253,194 梁朱若仙 6945/617100 158,246 未分配 0 - 158,246 朱迺哲 6945/771375 126,597 未分配 0 - 126,597 朱淑真 6945/771375 126,597 未分配 0 - 126,597 朱雯君 4630/617100 105,497 未分配 0 - 105,497 朱乃廸 552/18513 419,255 未分配 0 - 419,255 朱偉然 730996/00000000 166,562 未分配 0 - 166,562 朱偉成 730996/00000000 166,562 未分配 0 - 166,562 朱淑嫒 730996/00000000 166,562 未分配 0 - 166,562 朱薛月治 23003/246840 1,310,343 未分配 0 - 1,310,343 朱展逸 4630/617100 105,497 未分配 0 - 105,497 黃惠美 4630/617100 105,497 未分配 0 - 105,497 朱子福 27780/0000000 79,123 未分配 0 - 79,123 朱德蘭(朱迺輝) 27780/0000000 79,123 未分配 0 - 79,123 李有培(朱美謹) 27780/0000000 79,123 未分配 0 - 79,123 朱美珍 27780/0000000 79,123 未分配 0 - 79,123 杜學顏 27780/0000000 79,123 未分配 0 - 79,123 張簡秀媛(朱迺欣) 6945/771375 126,597 未分配 0 - 126,597 王麗娟(朱美綉) 27780/0000000 79,123 未分配 0 - 79,123 朱子慶(朱廼檡) 27780/0000000 79,123 未分配 0 - 79,123 合計 14,061,000 14,061,000 8,278,021 8,278,021《方案乙》 分割後土地標示 土地總價 謄本共有人(陳報狀共有人) 共有物分割前權利範圍 共有物分割前權利價值 共有物分割後權利範圍 共有物分割後權利價值 應給付額(元) 應受補償額(元) C 21,543,000 朱建銘 00000000/00000000 8,860,161 未分配 0 - 8,860,161 朱慶雲 0000000/00000000 1,616,982 未分配 0 - 1,616,982 朱景煌 76132/617100 2,657,773 1/1 21,543,000 18,885,227 - 朱志強(林陳治) 9/200 969,435 未分配 0 - 969,435 朱道昭 6945/617100 242,450 未分配 0 - 242,450 陳正治 18400/617100 642,346 未分配 0 - 642,346 許珀豐 1/200 107,715 未分配 0 - 107,715 朱子榮(朱迺松) 4630/617100 161,634 未分配 0 - 161,634 朱子榮 4630/617100 161,634 未分配 0 - 161,634 朱曼俐 4630/617100 161,634 未分配 0 - 161,634 朱英毅 926/51425 387,921 未分配 0 - 387,921 梁朱若仙 6945/617100 242,450 未分配 0 - 242,450 朱迺哲 6945/771375 193,960 未分配 0 - 193,960 朱淑真 6945/771375 193,960 未分配 0 - 193,960 朱雯君 4630/617100 161,634 未分配 0 - 161,634 朱乃廸 552/18513 642,345 未分配 0 - 642,345 朱偉然 730996/00000000 255,191 未分配 0 - 255,191 朱偉成 730996/00000000 255,191 未分配 0 - 255,191 朱淑嫒 730996/00000000 255,191 未分配 0 - 255,191 朱薛月治 23003/246840 2,007,590 未分配 0 - 2,007,590 朱展逸 4630/617100 161,634 未分配 0 - 161,634 黃惠美 4630/617100 161,634 未分配 0 - 161,634 朱子福 27780/0000000 121,225 未分配 0 - 121,225 朱德蘭(朱迺輝) 27780/0000000 121,225 未分配 0 - 121,225 李有培(朱美謹) 27780/0000000 121,225 未分配 0 - 121,225 朱美珍 27780/0000000 121,225 未分配 0 - 121,225 杜學顏 27780/0000000 121,225 未分配 0 - 121,225 張簡秀媛(朱迺欣) 6945/771375 193,960 未分配 0 - 193,960 王麗娟(朱美綉) 27780/0000000 121,225 未分配 0 - 121,225 朱子慶(朱廼檡) 27780/0000000 121,225 未分配 0 - 121,225 合計 21,543,000 21,543,000 18,885,227 18,885,227《方案乙》 分割後土地標示 土地總價 謄本共有人(陳報狀共有人) 共有物分割前權利範圍 共有物分割前權利價值 共有物分割後權利範圍 共有物分割後權利價值 應給付額(元) 應受補償額(元) D 6,063,000 朱建銘 00000000/00000000 2,493,578 1/1 6,063,000 3,569,422 - 朱慶雲 0000000/00000000 455,079 未分配 0 - 455,079 朱景煌 76132/617100 747,996 未分配 0 - 747,996 朱志強(林陳治) 9/200 272,835 未分配 0 - 272,835 朱道昭 6945/617100 68,235 未分配 0 - 68,235 陳正治 18400/617100 180,779 未分配 0 - 180,779 許珀豐 1/200 30,315 未分配 0 - 30,315 朱子榮(朱迺松) 4630/617100 45,490 未分配 0 - 45,490 朱子榮 4630/617100 45,490 未分配 0 - 45,490 朱曼俐 4630/617100 45,490 未分配 0 - 45,490 朱英毅 926/51425 109,175 未分配 0 - 109,175 梁朱若仙 6945/617100 68,235 未分配 0 - 68,235 朱迺哲 6945/771375 54,588 未分配 0 - 54,588 朱淑真 6945/771375 54,588 未分配 0 - 54,588 朱雯君 4630/617100 45,490 未分配 0 - 45,490 朱乃廸 552/18513 180,780 未分配 0 - 180,780 朱偉然 730996/00000000 71,820 未分配 0 - 71,820 朱偉成 730996/00000000 71,820 未分配 0 - 71,820 朱淑嫒 730996/00000000 71,820 未分配 0 - 71,820 朱薛月治 23003/246840 565,010 未分配 0 - 565,010 朱展逸 4630/617100 45,490 未分配 0 - 45,490 黃惠美 4630/617100 45,490 未分配 0 - 45,490 朱子福 27780/0000000 34,117 未分配 0 - 34,117 朱德蘭(朱迺輝) 27780/0000000 34,117 未分配 0 - 34,117 李有培(朱美謹) 27780/0000000 34,117 未分配 0 - 34,117 朱美珍 27780/0000000 34,117 未分配 0 - 34,117 杜學顏 27780/0000000 34,117 未分配 0 - 34,117 張簡秀媛(朱迺欣) 6945/771375 54,588 未分配 0 - 54,588 王麗娟(朱美綉) 27780/0000000 34,117 未分配 0 - 34,117 朱子慶(朱廼檡) 27780/0000000 34,117 未分配 0 - 34,117 合計 6,063,000 6,063,000 3,569,422 3,569,422《方案乙》 分割後土地標示 土地總價 謄本共有人(陳報狀共有人) 共有物分割前權利範圍 共有物分割前權利價值 共有物分割後權利範圍 共有物分割後權利價值 應給付額(元) 應受補償額(元) E 1,048,000 朱建銘 00000000/00000000 431,020 未分配 0 - 431,020 朱慶雲 0000000/00000000 78,662 未分配 0 - 78,662 朱景煌 76132/617100 129,293 未分配 0 - 129,293 朱志強(林陳治) 9/200 47,160 1/1 1,048,000 1,000,840 - 朱道昭 6945/617100 11,794 未分配 0 - 11,794 陳正治 18400/617100 31,248 未分配 0 - 31,248 許珀豐 1/200 5,240 未分配 0 - 5,240 朱子榮(朱迺松) 4630/617100 7,863 未分配 0 - 7,863 朱子榮 4630/617100 7,863 未分配 0 - 7,863 朱曼俐 4630/617100 7,863 未分配 0 - 7,863 朱英毅 926/51425 18,871 未分配 0 - 18,871 梁朱若仙 6945/617100 11,794 未分配 0 - 11,794 朱迺哲 6945/771375 9,436 未分配 0 - 9,436 朱淑真 6945/771375 9,436 未分配 0 - 9,436 朱雯君 4630/617100 7,863 未分配 0 - 7,863 朱乃廸 552/18513 31,248 未分配 0 - 31,248 朱偉然 730996/00000000 12,414 未分配 0 - 12,414 朱偉成 730996/00000000 12,414 未分配 0 - 12,414 朱淑嫒 730996/00000000 12,414 未分配 0 - 12,414 朱薛月治 23003/246840 97,663 未分配 0 - 97,663 朱展逸 4630/617100 7,863 未分配 0 - 7,863 黃惠美 4630/617100 7,863 未分配 0 - 7,863 朱子福 27780/0000000 5,897 未分配 0 - 5,897 朱德蘭(朱迺輝) 27780/0000000 5,897 未分配 0 - 5,897 李有培(朱美謹) 27780/0000000 5,897 未分配 0 - 5,897 朱美珍 27780/0000000 5,897 未分配 0 - 5,897 杜學顏 27780/0000000 5,897 未分配 0 - 5,897 張簡秀媛(朱迺欣) 6945/771375 9,436 未分配 0 - 9,436 王麗娟(朱美綉) 27780/0000000 5,897 未分配 0 - 5,897 朱子慶(朱廼檡) 27780/0000000 5,897 未分配 0 - 5,897 合計 1,048,000 1,048,000 1,000,840 1,000,840附表三:方案乙各共有人應給付額、應受補償額彙整表(估價卷P43)《方案乙》 謄本共有人(陳報狀共有人) 應給付(元) 應受償(元) 補償金額彙總 (元) 朱建銘 11,847,443 12,362,193 應受償 514,750 朱慶雲 6,906,540 3,206,119 應給付 3,700,421 朱景煌 18,885,227 3,533,212 應給付 15,352,015 朱志強(林陳治) 1,000,840 2,211,030 應受償 1,210,190 朱道昭 0 564,761 應受償 564,761 陳正治 0 1,496,270 應受償 1,496,270 許珀豐 0 250,910 應受償 250,910 朱子榮(朱迺松) 0 376,508 應受償 376,508 朱子榮 0 376,508 應受償 376,508 朱曼俐 0 376,508 應受償 376,508 朱英毅 0 903,617 應受償 903,617 梁朱若仙 0 564,761 應受償 564,761 朱迺哲 0 451,809 應受償 451,809 朱淑真 0 451,809 應受償 451,809 朱雯君 0 376,508 應受儐 376,508 朱乃廸 0 1,496,270 應受償 1,496,270 朱偉然 0 594,439 應受償 594,439 朱偉成 0 594,439 應受償 594,439 朱淑嫒 0 594,439 應受償 594,439 朱薛月治 0 4,676,455 應受償 4,676,455 朱展逸 0 376,508 應受償 376,508 黃惠美 0 376,508 應受償 376,508 朱子福 0 282,380 應受償 282,380 朱德蘭(朱迺輝) 0 282,380 應受償 282,380 李有培(朱美謹) 0 282,380 應受償 282,380 朱美珍 0 282,380 應受償 282,380 杜學顏 0 282,380 應受償 282,380 張簡秀媛(朱迺欣) 0 451,809 應受償 451,809 王麗娟(朱美綉) 0 282,380 應受償 282,380 朱子慶(朱廼檡) 0 282,380 應受償 282,380 合計 38,640,050 38,640,050附表四:各共有人找補金額配賦表《方案乙》 朱慶雲 朱景煌 合計(元) 給付總額 3,700,421 15,352,015 19,052,436 應給付予各共有人之金額 朱建銘 99,976 414,774 514,750 朱志強 235,047 975,143 1,210,190 朱道昭 109,690 455,071 564,761 陳正治 290,610 1,205,660 1,496,270 許珀豐 48,732 202,178 250,910 朱子榮 73,127 303,381 376,508 朱子榮 73,127 303,381 376,508 朱曼俐 73,127 303,381 376,508 朱英毅 175,503 728,114 903,617 梁朱若仙 109,690 455,071 564,761 朱迺哲 87,752 364,057 451,809 朱淑真 87,752 364,057 451,809 朱雯君 73,127 303,381 376,508 朱乃廸 290,610 1,205,660 1,496,270 朱偉然 115,454 478,985 594,439 朱偉成 115,454 478,985 594,439 朱淑媛 115,454 478,985 594,439 朱薛月治 908,275 3,768,180 4,676,455 朱展逸 73,127 303,381 376,508 黃惠美 73,127 303,381 376,508 朱子福 54,844 227,536 282,380 朱德蘭 54,844 227,536 282,380 李有培 54,844 227,536 282,380 朱美珍 54,844 227,536 282,380 杜學顏 54,844 227,536 282,380 張簡秀媛 87,752 364,057 451,809 王麗娟 54,844 227,536 282,380 朱子慶 54,844 227,536 282,380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