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111號原 告 詹淑娟
蔡雅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被 告 六合錢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泰宏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參 加 人 陳建甫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洪郁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原告共有之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十二樓及十二號十二樓房屋上方之樓頂平臺,依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鑑定案號:00000000)所建議如附表所示之修繕方法修繕。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共有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及12號12樓房屋(分别為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號,以下合稱系爭二建物)上方屋頂平臺,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為止,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原告共有之系爭二建物上方之樓頂平臺,依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鑑定案號:00000000)所建議如附表所示之修繕方法修繕,核其變更前、後均係本於同一基礎事實,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系爭二建物自民國108 年3 月4 日起為原告詹淑娟、蔡雅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1/2 。系爭二建物為六合錢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建物,被告為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對系爭二建物上方之系爭大樓樓頂平臺負管理、維護、修繕之責。原告早於107年6月21日即發現系爭二建物天花板有漏水情形持續至今,經鈞院囑託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下稱建築師公會)鑑定後,確認漏水原因係系爭大樓之樓頂平臺防水層有數處老舊曝露所致,如欲修繕至不漏水狀態,樓頂平臺防水層須重新施作,以如附表所示之修繕方法修繕,被告卻拒絕據此修繕,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36條第2款、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原告共有之系爭二建物上方之樓頂平臺,依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鑑定案號:00000000)所建議如附表所示之修繕方法修繕。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經鑑定後,被告已不爭執漏水原因為系爭大樓樓頂平臺防水層老舊曝露,但建築師公會建議之修繕方法所需費用約205萬元,被告存款僅約80萬元,且被告非營利單位,實無力負擔,原告堅持依建築師公會建議之修繕方法,日後將無法執行。又被告業於112年9月2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54萬元交由丞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丞封公司)施作修繕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系爭二建物自108 年3 月4 日起均為原告詹淑娟、蔡雅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1/2 。
㈡系爭二建物為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建物,系爭二建物之上方即為系爭大樓之樓頂平臺。
㈢被告為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成立之管理委員會,系爭
大樓之樓頂平臺為系爭大樓之共用部分,由被告負責管理、維護、修繕。
㈣系爭大樓之樓頂平臺防水層因有數處老舊暴露,導致系爭二建物有漏水情形。
五、兩造爭執事項:原告請求被告依鑑定報告書所建議之修繕方式修繕樓頂平臺,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36條第2款亦有明文。
㈡本院經兩造聲請,就系爭二建物目前有無滲漏水情形、漏水
原因、必要之修繕方法、費用為何等事項,囑託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結果略為:系爭二建物部分頂版有沈積鐘乳石狀,顯示有長期含水狀態,目前有滲水跡象,尚非達直接滴漏水情形,鑑定人於112年7月24日會勘樓頂,發現樓頂防水層有數處老舊曝露及曾有因漏水僱工二次修補,研判滲水原因係樓頂防水層有數處老舊曝露所致。若欲修繕至不漏水狀態,因系爭大樓樓頂平臺有數處老舊曝露及曾因漏水僱工二次修補,建議屋頂防水重新施作效果較為妥適,必要修繕方法如附表所示,施作範圍如附圖所示(即樓頂平臺全部),施作數量、預算如附件所示等情,此有該公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外放鑑定報告書),本院審酌建築師公會係以其所屬具開業建築師資格之會員為鑑定人員,自有其專業上之知識可憑,且與兩造又無親誼故舊或利害關係,其鑑定方法、理由亦無違反技術法規或經驗法則,兩造、參加人對於上開鑑定意見亦均無意見〔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11號卷(下稱訴字卷)第240、231-233、237-238頁〕,堪認上開鑑定報告書之結論可採。
㈢原告所有之系爭二建物既因系爭大樓樓頂平臺防水層老舊失
效而漏水,則系爭大樓樓頂平臺防水失效,顯已妨害原告對系爭二建物之所有權完整性。而欲達不漏水狀態之必要修繕方法,乃系爭大樓樓頂平臺重新施作防水如附表所示,業如前述,且系爭大樓樓頂平台為系爭大樓之共用部分,由被告負責管理、維護、修繕,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基於系爭二建物之所有權人及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依前揭鑑定報告書所建議之附表所示方法修繕樓頂平臺,使系爭二建物不再漏水,自屬有據。
㈣被告雖辯稱前揭鑑定報告書建議之修繕方法預估需花費205萬
元,被告存款僅80萬元而無力負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以54萬元發包予丞封公司修繕樓頂平臺防水層,亦可使系爭二建物不再漏水云云,並提出被告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112年9月26日系爭大樓112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丞封公司提出之頂樓地板表面防水處理工程估價單、施工步驟說明、施工範例照片說明、丞封公司簡介及該公司獲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頒發之技術團體會員證明、系爭大樓公告等件為證(見訴字卷第243-265頁),惟上開鑑定報告書已明確說明因系爭大樓樓頂平臺有數處老舊曝露及曾因漏水僱工二次修補,不漏水之必要修繕方法為樓頂平臺地坪防水重新施作,且為確保新作防水層有效防水,需先將地坪防水層刨除至結構體(防水層結構體上殘黏物磨除乾淨),再重新施作保固10年之防水層,施作範圍並及於樓頂平臺全部。而細觀被告提出之丞封公司估價單、施工步驟說明(見訴字卷第246-247頁),丞封公司是將樓頂平臺地板隆起部分磨石磚打除,用水泥砂漿補平,另割除原有防水層假性附著及脫落部分,並將地板及女兒牆牆面裂縫修補重點補強後,再就地板及女兒牆一定高度全面施作三道防水漆,並於施工範圍內保固3年,足見丞封公司僅是「局部」修補既有地坪及女兒牆防水層,再塗防水漆,而非如上開鑑定報告書所建議,將既有防水層「全部刨除」後重新施作,對照丞封公司僅提供保固3年,可知丞封公司之修繕方法,僅能保證施工3年內之防水效果,則被告提出之修繕方法,自難認係「修繕至不漏水」之必要修繕方法。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明定修繕費用除由公共基金支付外,亦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故被告縱使現有存款不足,仍非拒絕為必要修繕之正當理由。再系爭大樓於112年9月26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雖決議以預算54萬元發包予丞封公司施作防水工程,但亦決議須經系爭大樓12樓區分所有權人即原告之書面同意,才准簽約執行,此有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憑(見訴字卷第245頁),而原告已明確表示不同意丞封公司之施作方法(見訴字卷第271頁),則該決議顯然無法執行,故本件原告仍得請求被告依附表所示修繕方法修繕。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36條第2款、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依建築師公會所建議如附表所示修繕方法,修繕系爭二建物上方之樓頂平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6條第1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附表
一、修繕方法:樓頂平臺防水重新施作 二、修繕步驟、內容、效用如下: 1.地坪防水層刨除至結構體合法運棄(防水層結構體上殘黏物磨除乾淨),為確保新作防水層有效防水。 2.原有平面落水頭拆除,原排水管接管加高與新地坪同高,新作不銹鋼高腳落水頭,為確保新作排水功能有效。 3.壓克力砂漿地坪整補順平,為確保結構體沒有坑洞。 4.地坪3mm油性耐水單液PU防水(平面)(保固期10年及試水72小時),為確保新作防水層防水及耐久性效果。 5.女兒牆H=30cm刷3mm不垂流油性耐水單液PU防水(垂直面)(保固期10年),為免因女兒牆滲水進入地坪,影響地坪防水層有效防水及耐久性。 6.女兒牆H=30cm刷1mm不垂流油性耐水單液PU防水保護面漆(垂直面)(保固期10年),該保護面漆為確保新作女兒牆H=30cm防水層有效防水及耐久性。 7.高密度耐壓型保麗龍(厚度5cm),為隔熱性及確保新作防水層免受屋頂高熱破壞或變質。 8.點悍鋼絲網(網目20*20cm,線徑5mm),避免防水保護層地坪210kg/c㎡混凝土產生龜裂及發揮適當凝結力。 9.防水保護層地坪210kg/c㎡混凝土(厚度15cm)及洩水1/100,為保護新作防水層有效防水及耐久性。 10.防水保護層地坪210kg/c㎡混凝土切縫寬度1cm深度2cm(每縱橫向每一公尺一條),避免防水保護層地坪混凝土產生龜裂。 三、施作範圍如附圖所示(出自鑑定報告書附件十之屋頂防 水層施作範圍平面圖) 四、施作數量、預算詳如附件所示(出自鑑定報告書附件九 之總工程經費表、單價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