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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 告 杜明星

謝祥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被 告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陳存永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2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