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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26號上 訴 人 廖佑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足額上訴裁判費。按上訴人請求撤銷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臨時管理委員會所為之決議,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上訴人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上訴人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25,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