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32號原 告 林志鴻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詹振寧律師被 告 建青企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陳韋樵律師被 告 林陳春英
林佳蓉林佩蓉林孟蓉林財興
林財發高瑞禹上8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王雪君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