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上 訴 人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剛魁律師即鄭嘉慧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