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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上 訴 人 吳剛魁律師即鄭嘉慧之遺產管理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