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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2,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9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