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5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譚永崑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張馨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又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鳳補字第31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5700元確定,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86萬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附表編號 性質 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地號 131/100000 2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地號 1846/0000000000 3 建物 建號:高雄市○○區○ ○段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段000號 編號1、2土地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