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雄市私立永全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法定代理人 陸彥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陸成美蓉間因撤銷讓售土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而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5,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