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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世鑫即金緻系統櫥櫃設計整合中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萬9,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完整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