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5號原 告 黃世鑫即金緻系統櫥櫃設計整合中心訴訟代理人 張加穎

羅婉綾被 告 高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青蕙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菁惠」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青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