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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郭淑端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雪鳳、溫肇御、郭美季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萬9,908 元,上訴人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