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5號原 告 林文雅
林秀香林欽瑤林正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原 告 林冠廷(即林進益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吳慶源即吳承憲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冠廷為原告林進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
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進益於民國110 年1月14日去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2222號卷第235頁),又其繼承人為其子林冠廷,未聲明拋棄繼承,亦有林進益之一親等、二親等親屬資料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限制閱覽卷、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5號卷第19頁),然林冠廷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其為原告林進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