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廖庭翰(原名廖宏庭)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中山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8,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8,37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