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6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孫金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銘鴻間請求給付信託收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1,966 元(529,966+132,000=661,9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