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5號原 告 謝宜蒝

謝詩婷

謝佩旻

謝妏宜

謝陳欣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蕭怡佳律師被 告 黃坤雄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準備程序,另通知證人陳榮泰到庭。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具狀聲請傳訊證人陳榮泰(訴字卷二第267頁),經合議庭評議有傳訊必要,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日期:202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