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靖宜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張賓麟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