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修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曉菁間減少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6,96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44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