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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婉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聿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裁判案由:給付罰款
裁判日期:202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