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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原 告 呂秀美訴訟代理人 楊錫儒

鄭博仁張耀聰律師被 告 陸忠明

吳春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董諺宏律師吳文村黃吳月雲吳三貴吳三豐吳三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