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原 告 呂秀美訴訟代理人 楊錫儒
鄭博仁張耀聰律師被 告 陸忠明
吳春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董諺宏律師吳文村黃吳月雲吳三貴吳三豐吳三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