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原 告 呂秀美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楊錫儒鄭博仁被 告 陸忠明
吳文村黃吳月雲吳三貴吳三豐吳三榮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王雪君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