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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原 告 呂秀美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楊錫儒鄭博仁被 告 陸忠明

吳文村黃吳月雲吳三貴吳三豐吳三榮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珮喬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