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原 告 呂秀美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楊錫儒鄭博仁被 告 陸忠明
吳文村黃吳月雲吳三貴吳三豐吳三榮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