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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家慈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宋昭清、宋碧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漏未記載補償金之「遲延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以法院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82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於114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中主文第2項、第4項命原告分別補償如該判決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之金額,就訴訟標的之裁判並無脫漏。至聲請人認補償金「應」加計遲延利息云云,係就裁判所持之理由而為爭執,揆諸前揭裁定意旨,要與裁判脫漏之情形有間。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