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6號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訴訟代理人 董凱勝被 告 黃仕齊 謝瑋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