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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6號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訴訟代理人 董凱勝被 告 黃仕齊

謝瑋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裁判日期: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