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81號上 訴 人 黃清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主文、張簡主民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8,819元(計算式:284,898元+433,921元=718,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