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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82號原 告 林丞鏞被 告 黃建興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被 告 民權皇家DC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卓如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被 告 倪肇君訴訟代理人 林孟乾律師

倪明華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