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82號原 告 林丞鏞被 告 黃建興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被 告 民權皇家DC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卓如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被 告 倪肇君訴訟代理人 林孟乾律師
倪明華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