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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87號原 告 金像獎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素娥原 告 薛蕙馨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康進益律師被 告 周華雄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另請兩造就訟爭地下室之權利歸屬,於113年7月5日前具狀陳報是否聲請通知訟爭大樓原始起造人即訟爭地下室第一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徐少平、李季樺之前手黃宗慧(亦為鍾博智之配偶)等人為證人;又原告金像獎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有變更,如欲繼續委任同一訴訟代理人,請重新提出經新任法定代理人委任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