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原 告 游上陞
楊寶銀共 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被 告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游祝融人被 告 游上德
游景隆
游景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9號返還股份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民鐵工廠)之股東,持有股數分別為原告游上陞230股、原告楊寶銀540股(下合稱系爭股份),逾被告達民鐵工廠已發行股份總數2,000股之3分之1。詎被告達民鐵工廠於民國109年11年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11月15日臨時會),另於109年12月2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12月27日臨時會),均未通知原告,致原告喪失表決權,故系爭11月15日臨時會關於選任被告游祝融、游上德、游景隆為董事、被告游景勝為監察人之決議,及系爭12月27日臨時會修改章程提高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及增訂股東視訊參加會議條款之決議,應屬無效或不成立,並聲明:㈠確認被告達民鐵工廠於109年11月15日股東臨時會關於改選董監事之決議不成立(無效)、於109年12月27日股東臨時會關於修改章程調高資本額為3,000萬元、增訂章程股東視訊參加會議視同親自出席之之決議不成立(無效);㈡確認被告達民鐵工廠與被告游祝融、游上德、游景隆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㈢確認被告達民鐵工廠與被告游景勝間之監察人委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達民鐵工廠之股東,持有系爭股份,為被告所否認(見審訴卷第190頁),且原告已對達民鐵工廠、游祝融起訴請求返還系爭股份及確認原告與被告達民鐵工廠間股東關係存在,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返還股份等事件審理後判決原告勝訴,被告達民鐵工廠、游祝融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9號返還股份事件審理中,有上開判決及歷審清單可稽。
原告是否為被告達民鐵工廠之股東乃本件之先決問題,故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