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54號原 告 許壬洪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被 告 高志男即志男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複代理 人 陳順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若被告以新臺幣433,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定有明文。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定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街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瑕疵修補完成(見審訴卷第11頁)。嗣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下稱鑑定公會)就系爭房屋為鑑定完成後,原告依鑑定結果追加先位聲明,並將原起訴聲明移列、更正為備位聲明(詳如下述,見本院卷四第203至204、211、213頁),其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及補充法律上陳述,均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委由被告施作系爭房屋之1樓採光罩、水槽、防盜窗、女兒牆、維修口、2樓與3樓防盜窗、4樓前面採光罩與防盜窗、4樓後面採光罩與防盜窗、鍛造紗門、隔壁防盜窗等工程(下合稱系爭工程,其中採光罩即鑑定人所稱雨遮,以下逕以雨遮稱之),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487,000元(下稱系爭契約)。被告表示其已完成系爭工程,惟經送請鑑定公會實施鑑定,依該公會所出具鑑定報告書(鑑定案號:第00000000號,下稱系爭鑑定報告),系爭工程存在如附表一所示之瑕疵(下稱系爭瑕疵),鑑估修繕費用為433,000元(詳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為先位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33,000元,及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又為備位聲明:㈠被告應依鑑定公會系爭鑑定報告第6頁至第7頁、附件八所列之修復方式及示意圖,將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就系爭鑑定報告八、鑑定經過及情形、㈤、11.項目9(即如附表編號4所示),鑑定公會認為被告就系爭房屋一樓北側雨遮未設置梁柱,只以鐵窗或百葉窗作為支撐,當颱風侵襲時結構可能有安全疑慮,其修繕方法應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設計,在1樓、4樓後側雨遮重新施作梁柱骨架補強,及鑑估修繕所須費用169,500元部分(見鑑定報告第11、15、275、277頁),因依原證2估價單所示,雨遮梁柱非被告施作範圍,應非被告施工瑕疵,鑑定報告顯然過度介入兩造契約,其餘鑑定結果不爭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經整理不爭執事項如下:㈠兩造於110年3、4月間成立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增建工程,原約
定總工程款532,958元,嗣合意取消施作如估價單編號7、9、16號所示工程,總工程款減為503,958元,並取整數為504,000元。
㈡系爭房屋內有漏水情形,惟是因房屋主體漏水或是被告所施
作雨遮與外牆接合處漏水,兩造有所爭執,嗣後經協調合意自總工程款扣除17,000元作為原告處理漏水費用。
㈢原告以匯款方式,匯給被告工程款共487,000元。
㈣兩造對於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除編號11項目9部分被告不認同外,其餘結果均不爭執。
四、本件爭點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433,000元或依鑑定結果為系爭房屋之修繕,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被告承攬系爭工程,完工後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瑕
疵,預估修繕費用共433,0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至17、271至277頁),被告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瑕疵,執上詞爭執非其施工瑕疵,認此部分修繕費用169,500元應予扣除,而不爭執其餘項目及費用;原告則認為鑑定結果恰當,附表所示全屬被告施作工程瑕疵,被告應負擔全額修繕費用。
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
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次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向被告定作系爭工程,被告僅提出估價單1紙供原告參酌,依其內容,僅載稱工程品名:「F1採光罩」、「F1採光罩-半玻璃-半塑鋁」「F4前面採光罩」、「F4後面採光罩」等,再予標明工程費用及4樓雨遮材質為塑鋁板,此有該估價單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頁41頁,本院卷一第49、51頁),足見原告係將系爭工程之設計施作均委諸被告,則依首開規定,被告自有交付具有通常或約定品質、效用及無價值減損之工作的契約義務。又系爭工程經鑑定存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瑕疵,而建築物之設計、施工,結構安全乃第一要務,於建築物或工作物遭受外力(如地震力、風力)時,須透過建築構件如梁、柱、牆、樓版將力量傳遞至基礎,以維持建築物主體的穩定,且梁柱同時承擔負荷建築體自身及樓層重量之任務,若支撐力、防風抗震力不足,而影響結構安全,建築物易生傾頹倒塌之危險,此為建築結構缺陷,屬效用瑕疵之一種,被告為系爭工程承攬人,對此自應負瑕疵擔保之責,被告固執上詞置辯,然建築物結構安全本即為被告設計施作時應妥為注意之事項,亦為承攬人應負之契約義務,況也未見兩造有無須考慮建築物結構安全之合意或特約,是被告此揭所辯,尚無可採。此外,關於附表編號4之瑕疵是否應認為被告施工瑕疵乙節,經本院函詢鑑定公會提供專業意見,經回覆以:「被告為雨遮專業廠商,本應考量在結構安全無虞條件下進行估價及施作。被告以估價單未記載該項工程,即未約定施作加強梁柱,故非其工程施作範圍等語,鑑定建築師認為不適當」等語,有該公會113年7月3日113高建師鑑字第1130000461號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231至233頁),核與本院所採見解相同,是被告就此依法應負修補瑕疵之責,當可認定。綜上所述,被告施作系爭工程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施工瑕疵,被告不為修補,原告先位之訴請求被告賠償瑕疵修補費用共433,000元,自屬有據,而得准許。
六、據上所述,本件原告基於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3,000元,及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被告於113年3月26日當庭收受送達,見本院卷四第211頁)翌日即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判命被告給付之價額未逾50萬元,本院逕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又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爰併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基礎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又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預備訴之合併,惟本院既認其上開先位有理由,則就其備位聲明部分,自無庸判決,併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附表編號 鑑定報告就所發現瑕疵之說明 瑕疵所在位置 送請鑑定時項目編號 修繕方法 1 雨遮連接牆體處未施作泛水處理,僅以填縫劑(矽利康)填塞玻璃與牆體接合之間隙,若雨遮骨架因受外力(颱風、地震、溫度變化)產生位移變形時,間隙之填縫劑有可能開裂漏水。 填縫劑有可能因高溫氣候日曬導致老化而開裂漏水。 一樓北側雨遮,漏水 項目3 一樓及四樓雨遮與建築物本體間之交接處之填縫劑開裂,造成漏水,需施作泛水處理。 一樓南側雨遮,漏水 項目3-1、3-2 追加項目2、3 一樓西側雨遮,漏水 項目6 追加項目4 一樓北側雨遮,漏水 項目8-3 一樓南側雨遮 項目11、11-1、11-2 2 雨遮玻璃或塑鋁板接合以填縫劑作為防水材,有可能因填縫劑施作不良而產生漏水。 雨遮塑鋁板接合以壓條固定並以填縫劑填縫,有可能因填縫劑施作不良而產生漏水。 雨遮塑鋁板以自攻螺絲固定於骨架,再以填縫劑包覆自攻螺絲以作為防水材。當受外力時,自攻螺絲與骨架反覆拉扯,有可能導致螺絲孔處產生間隙擴大而漏水。 雨遮塑鋁板接合位置一般與洩水方向平行,轉角處之雨遮塑鋁板接合位置與洩水方向垂直,因填縫劑依塑鋁板厚度施作最深約僅3mm,受外力時易開裂,有可能導致接合處漏水。 人孔與雨遮交接處之填縫劑開裂,造成漏水。 填縫劑有可能因高溫氣候日曬導致老化而開裂漏水。 一樓西側雨遮,漏水 項目7 一樓雨遮因表面覆蓋材料接合之填縫劑施作不良而產生漏水,需拆除原有填縫劑,再重新施作全部填縫劑。 四樓雨遮人孔四周交接處之填縫劑開裂,造成漏水,需拆除原有填縫劑,再重新施作填縫劑。 一樓西北側雨遮,漏水 項目7-1、8 一樓西側雨遮,漏水 項目10 一樓南側雨遮,漏水 追加項目1 四樓後側,漏水 項目13、13-1 3 雨水管未做彎管,僅以連續兩個直角彎折,導致雨水宣洩不及而溢出水槽,造成漏水。 一樓北側(#1)雨水管 項目1、2 需拆除一樓及四樓原有雨水管並重新施作2"∮不鏽鋼雨水管,彎折處需改為較緩角度之彎管(建議使用圓管),另四樓新作雨水管需接至地坪落水口,避免地面積水。 一樓西北側雨遮,(#2)雨水管 項目4、5 一樓西側雨遮,(#3、#4)雨水管 項目10、10-1 四樓後側露台,雨水管 項目15、16 4 雨遮骨架一端以鐵窗或百葉窗作為支撐,有可能因受外力(颱風、地震、溫度變化)產生較大位移變化,更易導致接合處之填縫劑開裂漏水。 一樓北側雨遮,未設置梁柱 項目9 應另行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設計,建議在一樓及四樓後側雨遮重新施作梁柱骨架補強,四樓前側雨遮因僅約1m跨度,則無需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