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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1號原 告 朱彩霞訴訟代理人 朱劍鳴被 告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偉達訴訟代理人 潘仁祥

許百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提出附表三所示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供擔保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一、被告應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審訴卷第11頁)。後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4日行準備程序時,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二第31頁)。核屬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93年11月間購買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新米蘭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建物,為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利害關係人。依被告所提供之財務報表所示,105年管理費收入為新臺幣(下同)198萬1,838元、106年為193萬2,488元、107年為213萬6,395元、108年為224萬3,728元,管理費收入差異頗大,原告為明瞭系爭大廈之管理、維護、採購、驗收等事務之實際運作狀況、採購發包案各項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實際情況,以利監督被告對社區之管理維護當否,並提升社區居住品質,自106年起多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向被告請求閱覽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資料(附表二編號1稱為A資料、附表二編號2稱為B資料、附表二編號3稱為C資料,合稱系爭資料),惟均遭被告拒絕,經原告多次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陳情,由工務局建管處(下稱建管處)多次去函要求被告依法提供文件供原告閱覽,然均未獲置理,顯見被告已明確拒絕交付。又被告之歷屆主委及其他管理委員自93年起不斷重複擔任,原告為明瞭現任主委及其他委員有無遵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進行其管理之責,維持系爭大廈居住機能,充分發揮其社會及經濟功能之一切經營活動,原告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被告提供系爭資料予原告閱覽抄錄。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聲明求為判令:㈠被告應提供系爭資料供原告閱覽及影印。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固為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有權調閱系爭資料,且原告確實曾於110年6月3日填具「新米蘭大廈社區文件帳冊閱覽影印聲請書(二)」(下稱聲請書二)請求被告交付並提供閱覽影印系爭文件。惟A資料所示之月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其上已載有公共基金餘額)我們都有提供給原告閱覽,原告屬於重複調閱,且原告之聲請書亦欠缺授權人之委託書,故被告始拒絕原告閱覽影印。又日財務報告部分,被告並無特別製作,係以一般流水帳簿之方式登載,而於訴訟進行中,被告業已提出給原告閱覽,至會計憑證及會計帳冊等文件,被告亦可提供予原告閱覽,原告並無提起訴訟之必要。B、C資料部分,除108年度因為疫情因素,而並未有召集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外,其餘資料被告都有定期陳報給建管處及鳳山區公所,而原告之前就已經有發文向該等機關申請閱覽抄錄,要無再向被告申請閱覽之必要,是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35頁)㈠原告為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㈡原告曾於110年6月3日填具聲請書二請求被告交付並提供閱覽影印系爭文件。

㈢對於B資料中105年度至107年度及109年度之管理委員會會議及簽到記錄,原告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時已經有閱覽複印。

㈣對於C資料中105年度至107年度及109年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記錄、簽到記錄、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書,原告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已經有閱覽複印。

㈤對於A資料中之月財務報表,原告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時已經有閱覽複印。

四、本件爭點:㈠被告應否交付系爭資料予原告閱覽影印?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

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另查本於社區自治理念及精神,有關管理之事務及資訊,自應力求公開及透明,並受全體住戶之監督。住戶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其本於關注社區管理事務認必要時,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及相關會計憑證暨會議紀錄等資料,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自應提供,並無審酌利害關係人主觀上認為須閱覽或影印上開資料必要性之權限。從而,條例第35條之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有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上開資料之請求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提供,不得拒絕,且該條文之立法目的係賦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資料之權利,亦不得以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限制其權利,惟於不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之前提下,針對該閱覽或影印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理委員會得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內政部94年09月07日內授營建署字第0940085732號函釋、97年0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2110號函釋參照)。

㈡經查,原告已提出○○區○○段0000地號及同段0000建號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本院審訴卷第23至30頁)證明其為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而兩造對此亦不爭執(前開不爭執事項㈠),則原告本於監督社區公共事務之需求,即可請求被告提出條例第35條所規定之相關文件供其閱覽影印。原告曾提出新米蘭社區文件帳冊閱覽影印申請書(本院審訴卷第137至140頁)請求閱覽影印相關文件,經被告主任吳志興於110年5月12日收受申請書,並於110年5月28日以申請書日期錯誤、欠缺代理人授權書及未由區分所有權人親自來電為由拒絕原告閱覽影印,後原告再於110年6月3日填具聲請書二(本院審訴卷第145至146頁)請求被告交付並提供閱覽影印包含系爭文件在內之相關文件供其閱覽,而此次被告則未做任何回應亦未提出原告所請求之文件供其閱覽影印,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即有理由以訴訟方式請求被告提出系爭文件。被告固辯稱原告前於107年11月26日閱覽過105至107年度之財務報表了,原告此次為重複調閱及原告並未提出代理人授權書,被告方不予准許等情,然參聲請書二所示,原告請求之年度尚包含108至110年度,此部分並未有被告所指重複閱覽之情,且原告於聲請書二中亦已補正授權書之欠缺(本院審訴卷第147頁),是被告所辯並無理由。復參前開條例第35條規定之文義及內政部前開函釋之意旨,皆未有指明或限制區分所有權人不可就已閱覽過之文件再次申請閱覽,又系爭大廈之社區規約第17條(即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本院審訴卷第285頁)亦未有約定住戶不可重複閱覽之明文,故如該文件仍在被告之持有保管中,而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公共事務之監督有閱覽之必要、被告即應有提出供區分所有權人閱覽之義務,如此方符合條例第35條規定之精神,從而原告請求閱覽影印如附表三所示之文件應屬有據。

㈢次按民事訴訟法乃確保私權之訴訟程序,必須於私權發生不

安,有藉民事訴訟程序以為確保者,始能提起之,否則,訴訟之提起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又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則以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如起訴當時權利保護要件存在,而言詞辯論終結時有欠缺者,法院仍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查對於A資料中105年度至110年度之月財務報表部分,原告已自承其於訴訟進行之過程中已有閱覽抄錄(本院卷一第299頁),且兩造對此亦不爭執(前開不爭執事項㈤)。另A資料中之日財務報表(即被告所稱日報流水帳之部分),原告亦自承106年度至110年度之日報流水帳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已閱覽抄錄完竣(本院卷一第313頁、本院卷二第34頁)。又B資料中105年度至107年度及109年度之管理委員會會議及簽到記錄及C資料中105年度至107年度及109年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簽到記錄、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書部分,鳳山區公所已於112年2月3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檢附到院(本院卷一第333至440頁),原告並已於112年2月20日到院閱卷抄錄(本院卷二第15頁),兩造對此亦不爭執(前開不爭執事項㈢㈣),故依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既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獲得滿足,則應認原告此部分之訴訟即有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而應予駁回。㈣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故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查,原告固主張被告應製作正式之日財務報表,而非僅以流水帳之方式來替代,然據被告法定代理人陳稱:日財務報表之製作方式就是財務委員會將每日進出帳登載於一本流水帳的帳簿上,並據此製作月報及年報,我們會計帳簿的組成就是只有日報流水帳、月財務報表及年度財務報表等語(本院卷一第313頁)可知,被告並無製作原告所主張之日財務報表,而原告亦未能舉證被告確實有製作及保管該等文件,故除日報流水帳外,原告請求閱覽日財務報表部分即無理由。至原告主張閱覽影印105年度日報流水帳部分,參系爭大廈規約第17條第2款所載「管理委員會會計帳簿保存年限為5年」(本院審訴卷第285頁)可知,被告並無保管逾5年以上之會計帳簿之義務,是被告抗辯105年度之日報流水帳其已無留存等情,要非無據,而原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對於105年度日報流水帳仍在被告持有保管中乙事,亦未能舉出相關事證佐證,從而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又關於附表三所示105年度至110年度系爭大廈年度財務報告、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如備註⑴)、110年度管理委員會會議及簽到紀錄及110年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簽到記錄、提名紀錄、投票紀錄及區權人委託書部分,因被告已自承此部分之文件皆有留存保管,並願意提供予原告閱覽及影印(本院卷二第32至34頁),是本院即應准許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㈤次查,關於B、C資料中欠缺108年度文件及C資料中欠缺投票

紀錄及提名紀錄部分,據被告法定代理人陳稱:108年度因為疫情的關係,所以我們沒有召開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而且我們的委員是一任兩年,所以沒有一定要召開會議選任委員之必要,故礙於疫情因素,我們在108年就沒有開會。我們社區的提名程序,係由管委會將各棟住戶的名稱製作成提名表格,由住戶自己勾選,再把這些提名表格提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先唱名,再由住戶表決,所以我們社區是有製作提名紀錄及投票紀錄,只是不知道為何鳳山區公所沒有留存等語(本院卷二第31至32頁)可知,被告於108年度由於疫情因素並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及管理委員會,從而該年度即無資料可提出供原告閱覽影印,此亦與鳳山區公所前開回函內容相符,而原告對此亦未能舉證證明108年度被告確實有召開會議,依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要無理由。至C資料中關於105至107年度及109年度之提名與投票紀錄部分,既然被告已自承其有製作並有於開會時提出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表決使用,則依條例第35條規定,被告即有提出供原告閱覽影印之義務。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三所示之文件交付原告閱覽影印,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假執行,係法院於財產權之訴訟,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於給付之判決確定前,賦予可實現該判決內容執行力之制度。本件原告所主張者係請求被告提供社區文件供其閱覽或影印,核其性質,並非對非財產權之親屬關係、人格權、身分權等為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請求給付內容適於執行,屬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所規定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九、本件原告之訴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陳筱雯法 官 趙 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附表一編號 文件名稱 備註 1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0年度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財務報表、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文件。 2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0年度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管理委員會會議及簽到紀錄。 3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0年度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簽到記錄、管理委員之提名記錄、投票記錄、區權人委託書。附表二編號 文件名稱 備註 1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5年度至110年度之財務報表、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文件。 ⑴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資料,原告請求閱覽影印之部分為廠商請款發票、管理費繳納收據存根、管理費繳交統計表及名冊(其上須包含管理費優惠統計表及優惠單)、汽機車繳費收據及優惠存根及汽機車承租名冊(汽機車承租名冊,原告同意被告遮掩姓名後提出)【本院卷二第34頁】 ⑵財務報表部分區分為:月財務報告【樣式如本院審訴卷第31頁】、年度財務報告【樣式如本院卷一第325至332頁,年度計算方式,例示為105年度(即包含104年度10月至105年度9月)】及日財務報表(一般日常流水帳帳簿) 2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5年度至110年度之管理委員會會議及簽到紀錄。 3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5年度起至110年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簽到記錄、管理委員之提名記錄、投票記錄、區權人委託書。附表三編號 文件名稱 備註 1 ⑴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5年度至110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 ⑵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5年度至110年度之會計憑證與會計帳簿文件。 ⑴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資料,原告請求閱覽影印之部分為廠商請款發票、管理費繳納收據存根、管理費繳交統計表及名冊(其上須包含管理費優惠統計表及優惠單)、汽機車繳費收據及優惠存根及汽機車承租名冊(汽機車承租名冊,原告同意被告遮掩姓名後提出)【本院卷二第34頁】 ⑵年度財務報告【樣式如本院卷一第325至332頁,年度計算方式,例示為105年度(即包含104年度10月至105年度9月)】 2 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110年度管理委員會會議及簽到紀錄。 3 ⑴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110年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簽到記錄、提名紀錄、投票紀錄及區權人委託書。 ⑵新米蘭大廈管理委員會105至107年度及109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提名紀錄與投票紀錄。

裁判案由:閱覽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3-05-03